2011年9月14日星期三

成都双流干兴艳行政诉讼延期,部分围观访民被控制



(维权网信息员李丽报道)定于9月14日开庭的双流干兴艳诉“成都市双流县公安局违法拘留”一案,因围观访民太多而以“一名审判人员生病”为由,延期审理。

据知情访民介绍:今天(9月14日)早晨十点,开庭以前,大约有四五十人准备参加旁听,双流政府和公安局出动大批人员,约有100多人,想强行把旁听访民带走,场面很热闹,大部分人坚持不愿被带走。后来法院宣布延期开庭,理由是“一名审判人员生病”。

据了解:干兴艳是因土地征收拆迁一事,多次找有关部门上访而得不到解决,并遭到非法关押至病,不准就医,后车祸致残,警方也不理,等多次打击报复。干兴艳遂于2011年2月19日出发去北京上访,2月27日返回,28日因咳嗽住进温江“同人医院”,2011年3月1日,双流公安局以干兴艳在全国“两会”期间到北京上访属于违法为由,作出了拘留9日的行政处罚。干兴艳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5月9日,成都市公安局做出了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干兴艳于2011年5月21日 ,向双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另:8月20日国家副主席习近平陪同美国副总统拜登来成都,2011年8月19日干兴艳、何秀君、唐国琼、和辛国惠到四川大学旁被抓捕,并被虐待。因此,他们联名向社会控告(后附“控告书)。

据初步了解,目前被控制的参与围观开庭的访民有:辛文蓉、庄富英、曹国琼、周文明(电话13281456192)

据访民们称:干兴艳和部分访民回家时被不明身份的人跟踪


联名控告书

控告人:

干兴艳,女,汉族,1965年6月26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街办普贤村2组。 电话:13330986670

唐国琼,女,汉族,1963年9月26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双流县西航港街办机场路社区四组。电话:13438187717

辛国惠,女,汉族,1955年3月26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街办白鹤社区6组。 电话:13668119350

何秀君,女,汉族,1968年7月11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街办双桂北街5号。 电话:13281121588

李昭秀,女,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双流县九江镇邹家场社区2组。 电话:15828162987

赵先琼,女,汉族,1954年5月1日出生。家住:四川双流县九江镇邹家场社区4组。电话:13688149376

胡金琼,女,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街办白鹤社区6组。 电话:13679039073

被控告人:双流县公安局,地址:四川省双流县棠湖南路二段129号。

法定代表人:曾思建,职务:局长

事 由:非法绑架、黑监、严刑逼供(手铐脚镣、老虎凳、捆绑、饿饭、威胁、恐吓)人身伤害、报复打击一案

要 求:

一、讨还公道,消除影响,承担刑事责任。

二、赔偿各5个工作日的误工损失、精神损失、名誉损失及其他损失费,承担医药费。

三、对参与此案的警务人员予以“双开”并承担其刑事责任。

四、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趁8月20日国家副主席习近平陪同美国副总统拜登来成都访问之际,成都访民遭到迫害。2011年8月19日干兴艳、何秀君、唐国琼、和辛国惠到四川大学旁太平南新街104号1幢2单元6号干兴艳表妹彭晓蓉家借宿,8月20日凌晨00:30时,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惊醒了睡梦中的我们,接着门被打开了,进来一群人将我们逮走。他们全部身著便装,没有出示证件,这时,干兴艳才看清来的人,有双流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志强,棠湖派出所教导员薛春(51013930),片区民警姚永根(51013935)等十来个人。我们先被带到双流县东升街办巡防大队,公安局副局长王志强亲自搜查我们的随身物品,我们要求出示逮捕证,他们说:“你们这些反革命分子要什么证,有没有证一样抓你们,你们想见美国总统拜登,你们搬到美国去住嘛,你们就想推翻共产党。”

后来被带到棠湖派出所,棠湖派出所所长雍超(51013540)命令手下给干兴艳戴上手铐,关进审讯室,将干兴艳的脚绑在老虎凳上。干兴艳拼命反抗,棠湖派出所警官(51013935)大骂:你个烂货婆娘,你吼锤子,弄死你。接下来棠湖派出所警官李本初(51013773),胡东毅(51076399),51013672和县公安局几个警察轮番审问,李本初说:“你狗日的死猪不怕开水烫,死皮赖皮,整死你,你晓得为什么抓你们?你们想见美国总统拜登,你们就想推翻共产党嘛。” 干兴艳回答说:“不晓得,我们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而且我曾经也是个共青团员,从来没有想过要推翻共产党,我们合法维权,就是想问你们公安局为什么抓我们,我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上诉材料是否收到,然后遇见唐国琼、何秀君、辛国惠,一起到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然后逛街试衣服鞋子,不满意,想去春熙路逛逛,但时间有点晚,于是决定到四川大学旁太平南新街104号1幢2单元6号表妹彭晓蓉家住一晚,第二天到春熙路。我们犯了什么罪,要手铐脚镣加身。”他们说:“有没有罪,不是你说了算,是我们说了算,你个反革命分子就该这样收拾。”

接下来的几天他们就这样轮番审问,不给饭吃,不让下地活动,双脚肿胀,痛苦不堪,手脚都有淤青,而且棠湖派出所所长雍超(51013540)还带几个不良少年来观看干兴艳受审,并说:“这就是从小不学好,长大了想推翻政府的坏人,就这个下场。” 后来转到胜利派出所关押审讯,直到2011年8月24日凌晨2:00左右才被带出,交给其他人软禁在双流县黄龙溪镇。直到24下午5:00时才自由。现在手臂上的瘀伤仍清晰可见,并造成胃病。

同样遭遇的辛国惠,于8月23日中午在棠湖派出所被家人发现,已被折磨得不成人样,家人连忙用手机取证,棠湖派出所教导员薛春(51013930)等将辛国惠的丈夫王朝胜和儿子王义按在地上暴打,辛国惠被戴上手铐转到东升派出所继续受审,23日晚约10点放回。8月29日上午11:00时又被白鹤社区书记罗洪虎下令手下王某、谢某等十多人绑架,并用六十公分长的砍刀威胁要杀了辛国惠,家人多次到东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不立案,辛国惠9月2日才放回,至今东升派出所不抓人,不破案。参与迫害的警察的警号为:51072991、57013522、51076341、51075838。 另一受害人何秀君,连续几日双脚被棠湖派出所副所长(51013991)用力捆绑,还命令其他警员(51013773、51075062、51013649、51075000)等连续审问,不给饭吃,并检查捆绑有没有松动,何的双脚肿的像泡涨的猪蹄,而且两部手机被警官抢了。其夫到处寻找,于23日中午在棠湖派出所见到面容憔悴,痛苦不堪的何秀君,连忙用手机拍照取证,民警51013930、#176399上前抢夺其夫的手机,并将其夫衣服扯烂,另外四个人将何按在地上,又拖去捆绑。何秀君遭受种种折磨后,于2011年8月24日凌晨被抬出后直接住进双流县中医院,双脚多处淤青,全身浮肿,惊恐万分,脑供血不足,记忆力衰退,至今仍在医院治疗。

还一位受害人唐国琼也被关押审讯折磨几天后才放回,身心遭受严重伤害,现一直在家休养,参与迫害的警察有51075043、51013956、51075042等。

2011年8月20日下午15点,李昭秀和赵先琼在四川大学北大门内分别被九江镇派出所民警强行带往双流县西航港派出所,公安民警对我们轮番审问,上厕所和基本的行动都被限制,到第二天早上8点又被九江镇派出所民警带到双流县棠湖派出所,在派出所里面我们看见了干兴艳、何秀君、辛国惠、唐国琼都被分开审问和限制,李昭秀和赵先琼也继续被限制,到了下午13:30时又被公安民警将她们转给邹家场社区书记彭孝凯和主任廖远彪,把我们带到成都大邑花水湾软禁,直到8月23日上午11点又被送到西航港派出所里面,继续被公安民警审问和限制,直到晚上10点才被邹家场社区书记彭孝凯和主任廖远彪,周小兵,彭孝兵,江志英从西航港派出所接出送回家中。参与审问和限制李昭秀、赵先琼的公安民警警号为:51013772、51073131、51014043、51075001、51073154。

2011年8月30日,上午7:30分,在双流县华兴路口,胡金琼被多名不明身份的人绑架,其家属和朋友不停地报警,东升派出所作出受理决定,受理警察警号为51076334。胡金琼被绑架3天后放回,当即向东升派出所指出绑架者姓名和被绑架的地点。原由:因美国副总统拜登和国家副主席习近平成都之行,有工作人员在四川大学守候2天2夜,都没有抓住胡金琼,这是胡金琼从绑架者口里获悉的。直到现在东升派出所都未作出答复。

因国家副主席习近平陪同美国副总统拜登的成都之行,遭到不同程度监控的双流县访民有:江志先、李治安、李清俊、陈伦芝、王慧、周文明、辛文蓉、李维国、庄富英、张文全、曹国琼等。 至今双流县公安局不给任何手续。双流县公安局以到四川大学踩点,预谋袭击美国副总统拜登为由,到成都市武侯区望江派出所管辖范围抓人属跨区受理案件,不具主体执法资格。而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们有重大犯罪嫌疑,在长达112小时不等时间里,使用了手铐脚镣,捆绑,饿饭,轮番审讯,威胁,恐吓等手段,这更加说明了他们的办案违法,严重侵犯了我们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和名誉权。

由于地方政府长期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动用公安干警参与非警务活动,大量侵害农民的合法权利,剥夺农民的所有权。公安机关是保护国家、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社会和谐的职能、职责。然而双流县公安局不但不履行自身的职责,反而参与非警务活动,操纵黑恶势力进行大量的强制拆迁,镇压农民,对于维权农民任意私设监狱,关押、毒打、人身伤害,简直无法无天,严重地破坏了党纪国法的威严,扰乱了社会主义的秩序、体制、制度。 为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投诉控告于您们 致此

敬礼!

控告人:干兴艳,唐国琼,辛国惠,何秀君,:李昭秀,赵先琼, 胡金琼
2011年9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