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6日星期三

綦彦臣:我做维权就是有政治目的

我从来不回避自己从事法律维权的政治目的,也跟求助我的人说:“我不为钱,只想从帮助你的过程中,了解社会微观情况,并考察司法腐败的烈度。”
   
一件表面是刑事案件的民事纠纷,我为被告人做刑辩(除了为自己的政治案件辩护外,这还是第一次),并尽心尽力去请教另一位辩护人(他很专业)。在整理材料,草拟书面辩护词的同时,我也给本地的纪检委写了实名举报信。举报公安局与检察院两家对一个无辜百姓的“严打”。

我很震惊,从来没这么丧气过。不是对维权案例本身,而是对公安与检察两家合起手来陷害一个小民,表示极度的不理解。官司,可以继续打。但是,我想不透公安是怎么把一个证据冲突、漏洞百出的案卷递到检察院去的。从纯业务角度讲,检察院完全可以把案子驳回去。但是,不但未驳,还做成了公诉案件。
   
1024我去了纪检委。一位姓张的书记(听口音不是我们泊头本地的,像是东光的)接待了我。听完我的简单陈诉后,要我去人大找一个叫张洪昌的主任。张主任没在,一个刘姓的男办事员收了我的材料,我问是否有收到回执给我。他说,不用,不会把材料给扔了,也会为我保密,实名的也保密。我说,保密不用,如果你们能安排,我可以和公安与检察两家的领导或纪检负责人见面。
  
此前,去法院递交委托书时,有个检察院的老乡(按辈分,我是他的族舅)帮忙,不必等时。他也很纳闷这么个民事纠纷是如何做成公诉案件的。吴姓法官也说:“检察院怎么不给调起来呢?”但是,吴法官说,既然检察院公诉过来,法院就得接,开庭。
   
我坚持说,被告无罪;而那位检察院的晚辈却说,“不可能判无罪,那检察院就难看了。”法院虽然批准了我做辩护人,但是,对我为什么会出来做代理很是疑问,给我的委托人打电话问原因。后来,我从委托人那里得到消息。我说,人家再问,你就直接告诉他我有政治目的。有政治目的,不丢人,也不是阴谋,而是通过个案为社会提供正义资源。

附:关于泊头市公安局与检察院在“李学林故意伤害案”侦查与起诉环节存在严重舞弊行为的实名举报

中共泊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我是泊头市公民綦彦臣,现居农发行小区(见附件一,身份证彩色复印件,共1张),李学林案件的刑事辩护人。尽管本案尚未开庭,但是在整理该案有关材料时(并此前接受李学林咨询),发现泊头市公安局与检察院在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及移交起诉、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方面存在重大舞弊行为,严重侵害了李学林的人身权利。

公检两家的不法行为造成并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不仅对公民李学林造成严重侵害,而且也严重违反了中共党纪、严重伤害了国家法制。

本人现予实名举报,希望纪检委从维护中共党纪、维护国家法制的角度出发,对我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处理,也请给予我本人书面答复。

现就具体问题举报如下:

第一,公安机关以办案之名,代所谓被害人行敲诈之实。

李学林在其妻与邻居发生纠纷之时,并未在场,事后亦未与对方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涉。在这种情况下,对方纠集五人(三男二女,其中三人户籍在泊头市里),傍晚闯进李学林常住的岳母李春荣家(时有包括李学林在内的一男二女)进行打斗。李学林在正当防卫中致其中一人轻伤(有鉴定结果),李学林本人亦致轻微伤(亦有鉴定结果)。

村民二人及村支部书记共三人均在郝村派出所所做的证人询问中,证明了以上情况。
(一)对于这个民事纠纷案件,郝村派出所主观地偏向与李学林发生冲突的一方,对方也在村中扬言“往死里整”李学林。
郝村派出所所长于福民、干警孙胜先后告知李学林“出三万块钱了事儿”,李学林认为自己有理而拒绝。于福民便以谈事为由,将李学林叫到派出所而后予以刑事拘留(2011513日上午)。
李学林遭刑事拘留一天半(36小时)后,李学林的岳母李春荣才通过私人关系(支部书记李万祥)打听到李学林被拘的事实及羁押地点。后来,李学林被取保候审。
(二)在发生冲突时(317),郝村派出所对李学林所做询问笔录均由孙胜一人完成。后来,形成诉讼材料上面所写的“郭亮”,李学林至今不认识其人。
(三)孙胜始终以威胁的方式要求李学林出三万块钱了事,于510日上午确切地说:“如果不按我说的办,那你会人财两丢。”
(四)对于郝村派出所的不法行为,李学林之兄李学伍曾以行政交涉代理人的形式,向泊头市公安局杨建军局长写信(附件二,共4张)反映,但未得任何回复。

第二,检察机关不认真履行起诉意见审查,反而帮助公安局陷害李学林。

(一)郝村派出所经过公安局将李学林故意伤害案递交检察院后,又补了一道手续,于七月中旬出具了日期为七月一日的数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学林的妻子綦洁及冲突的另一方两人实施行政拘留。实际未执行。
如果是可以移交起诉的案子,其性质就是刑事案件,但是,给刑事案件作行政处罚的事后补充不仅于法理不通,而且说明公安机关是在为自己故意错误行为留后来的退路。所以,即便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也未认真执行,当然也未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书。
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还是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将案件纳入公诉程序。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联起手来对一个无辜的公民进行为“严打”,实在令人震惊。这也是我作为一个公民、实名举报的最主要原因。
(二)检察院提起公诉,其公诉书存在重大瑕疵。如此小案出现三处漏洞(见附件三,共2页)足以说明这件公诉是恶意的!
1,起诉书对案件引发的前因,其地点性质予以模糊,即前因所涉宅基地权属仍是集体,与李学林之妻冲突的一方并无合法手续。引起冲突的刨树细节,其中所涉树木不在宅基地范围内。
2,起诉书描述伤害案件的双方肢体冲突具体行为点时,亦采取了恶意的模糊手法,将发生在门洞的行为写为“家中”。并且,故意忽略李学林对案件起因的刨树细节不在场、事后对上门打仗的冲突一方的客气态度。
3,肢体冲突的结果是对方有人受轻伤,但李学林亦有轻微伤之法医鉴定结果。这个结果存于郝村派出所,起诉意见书故意不涉及,说明了其明显的倾向性。

以上情况中,我没有涉及与李学林冲突方的人名,主要原因有两点:第一,包括李学林在内,以及冲突的另一方,与我本人系原籍同村人,我与另一方无任何利害冲突且系同宗,只是案件从源头上颠倒黑白,让人于情于理无法接受我才接受李学林的委托,并在与李学林无直接利害后果的情况下,向你委实名举报;第二,公安与检察两家共同舞弊,看起来是在“帮助”即倾向另一方,实质上也是在祸害另一方。因为,两机关这样做无疑激化了双方矛盾,给双方形成世仇打下伏笔。甚至会引发血案,乃至于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

公安机关的错误行为是显性的。也可能由于这个案子办得影响太坏,干警孙胜被调离郝村派出所。我数次回乡下老家(郝村镇徐屯大庙村)调查事件原委,村支书李万祥曾说:“孙胜不只办了这一拖儿擦不清屁股的事儿,四五拖儿呢!所以,上边把他调走了。”

不管公安方面的错误之大小,检察院作为起诉意见审查机关,理当履行最基本的职责。如此错误明显的起诉意见得以通过,着实令人震惊!而检察院存在明显故意之瑕疵的起诉书能够做出,更是令人震惊!

希望纪检机关不要小瞧弱势小民被诬的小案子,并且就算公安与检察办案在里面有什么经济问题,也不会太大,但是,如果由此区区小事引发血案或群体事件,那就不是小事了!

作为实名举报人我并不盼着那位警员或(和)检察员出了仕途上的问题,更与他们无个人恩怨。只想得到一个结果:通过纪检机构,纠其舞弊行为,警示其他办案者。

最后,在你委正式书面答复我以前,我会将本件交由我认为合适的媒体公开发表,以示我对实名举报的负责精神。

此致

实名举报人:綦彦臣(签名)

201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