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7日星期四

新余法官接访时说:有几个执行案件是按法律规定去执行的?



 


(维权网信息员许平报道)为了缓解生活开支和债务困境的双重压力,昨天(5月15日)上午,江西省新余市独立参选人李思华在新余市信访局向新余市中级法院接访人员递交了一份《关于尽快执结(1998)余经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的两点请求》,希望尽快实现该案判决的合法债权。

李思华强调:1.该案迟延十几年未予执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2.三月份从被执行人账上划了44万元到法院账上,法院应按法律规定尽快将该款项划给权利人;3.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该案应该还有40多万元执行余额……

未等李思华说完,接访人员竟然厉声训斥李思华:你不要一口一个法律规定,有几个执行案件是按法律规定去执行的?你要感谢领导出面才好不容易给你划到了44万元款,你不要贪心不足!你知道多少领导为你这个执行案件说过话吗?

李思华质问:该案早在十几年前就判决生效并缴纳了案件执行受理费和实际执行费用,启动了执行程序。法院一直没有去实际执行那是法院对当事人的失职,为什么非要领导出面才去执行呢?难道法律规定不如领导的口水管用吗?

其实,该接访人员并没有说假话,确实是领导多次过问之后法院才正式启动该案的实际执行。原因是2月25~27日,新余警方以出国躲债、涉嫌诈骗为由拘押李思华,但他们明知李思华债权数十倍甚至上百倍于债务,不可能出国躲债。

警方的醉翁之意在于控制刚下飞机的李思华,扣住其全部行李物品,查找其所谓与境外敌对势力联系的有罪证据。但是,突审了48小时后却一无所获,不得不放人。而李思华的意外收获,则是领导认真过问了他的债权债务抵兑问题。

李思华说,十几年未曾执行的案件,领导一过问就划到了44万元款。这个意外收获,实在让他又喜又悲。喜的是用那沉睡了多年、原本忘却的债权抵兑了一部分压力巨大的眼前债务;悲的是没有领导发话自己的合法权利就难以实现。

李思华忧心忡忡地说,自己还有很多尚待实现的债权和诉权,比如该案还有40多万元执行余额,那44万元也还滞留在法院账上。如果法律规定没有领导的口水管用,是否意味着坚持依法维权,坚持与腐败官员叫板,自己合法权利的实现就没有保障呢?

附件:

关于尽快执结(1998)余经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的

两 点 请 求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3月份,贵院根据“(1998)余经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将本人44万元债权从白梅村划到了贵院账上,由衷致谢!现就尽快执结该案再提两点请求,再次打搅,由衷致歉!

一、请求尽快将该44万元划给我的债权人章春根、艾二芽。

该款早已划入贵院账上,本人3月27日向贵院办理了将该款用于归还章春根、艾二芽借款的相关手续,但他们至今尚未拿到该款,天天催我。

二、请求继续并尽快帮我执行该案债权余额。

(一)该案判决确认的债权本金为:胜诉款项301625.29元+(诉讼费7021.45元-3184.66元)+案件执行受理费1508元+实际执行费用1000元=307969.68元。

(二)根据法定利率计算,该案的迟延履行利息为:

1.迟延履行时间:2000年3月-2012年3月,12年×365天=4380天;

2.迟延履行法定利率:日万分之四(0.4‰);

3.迟延履行利息:本金307969.68元×4380天×0.4‰=539562.88元;

(三)该案应执行的债权本息合计为:

本金307969.68元+利息539562.88元=847532.56元;

(四)该案执行余额为:

应执行款847532.56元-已划款44万元=407532.56元。

本人2003-2010年的那场牢狱之灾,使全家深陷生活和债务困境,为缓解困境压力,特请求贵院尽快按本人上述两点请求执结该案。

附件:1. (1998)余经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

2. 案件执行受理费1508元及实际执行费用1000元缴款票据。



申请执行人:李思华

20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