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7日星期二

云南访民罗志淑被强行节育上访遭拘留劳教(图)




(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家住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永定镇大坝村访民罗志淑,生育二胎女儿后,被政府干部强行送到永仁县人民医院做节育手术,留下术后“盆腔静脉瘀血”并发症后果,使其病痛终生相伴,政府不按计划生育政策解决问题,反而做假推脱责任,迫于无奈上访,遭报复拘留、劳教迫害。

访民罗志淑于19951212,被政府计生办工作人员强行用车拉到永仁县医院做节育手术,术后一直致下腹、腰部和腿部肿痛,月经紊乱,严重影响正常劳动和生活,住院治疗没有明显效果,花去治疗费3万多元,政府不予解决而被迫上访。

19968月,县计生委将罗志淑送往楚雄州计生服务站治疗,医治一段时间后,病情仍无好转, 1997414又将罗志淑转往云南省医院治疗,经该院做腹腔镜检查,查出做节育手术导至右输卵管浆膜与大网膜有2.5cm粘连,双侧输卵管小囊肿,盆腔静脉瘀血等病症,这段连续治疗,政府计生部门就花去治疗费8.4万元。

199814,永仁县节育术后并发症鉴定组对罗志淑鉴定为“盆腔静脉瘀血症,与计生手术有关” 的结论。16,经楚雄州节育术后并发症鉴定组对罗志淑鉴定为“盆腔静脉瘀血症,与计生手术有关” 的相同结论。

20001226,云南省计生委安排永仁县计生委工作人员带罗志淑到省第二人民医院和省红十字会医院进行影像医学检查,其结果为“腰椎、骨质、附件未见异常” 的结论。1227,省计生手术并发症鉴定组,却对罗志淑给出鉴定结论:“(罗志淑)患双侧附件炎(与节育手术无关),神经系统正常,腰椎骨质增生” 的假鉴定结论。

受害人罗志淑为了证明云南省计生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给出的鉴定结论是假的,经当地司法部门建议,2001823,罗志淑到昆明市妇幼保健医院再次做腹腔镜检查,结果仍为盆腔静脉瘀血症。于是,罗志淑再次要求省计生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重新鉴定,该鉴定组仍与前次一样,不经科学仪器检查,任主观臆断的于20011221,以“罗志淑盆腔静脉瘀血症与子宫后倒有关,与输卵管结扎手术无明显直接关系,原附件炎已痊愈” 的假鉴定。是不尊重科学,违背医学常识,侵犯受害人合法权益,不讲职业道德的可耻行为。

受害人上访到国家计生委,计生委要受害人找当地法院委托云南省高级法院作司法鉴定,2002109,云南省高级法院作出云法鉴字(2002)第1442号鉴定结论:“罗志淑所患盆腔静脉瘀血症与1995年绝育手术有关。”

20021216,云南省高级法院又对罗志淑作出云法鉴监字(2002)第1917号司法等级鉴定“罗志淑所患盆腔瘀血症为三级节育手术并发症。”然而,地方政府仍不按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规定,对罗志淑造成的病症予以落实解决。

2002年罗志淑上访到国家计生委等相关部门以来,国家计生委作出要求云南省计生委按照云南省高级法院的司法鉴定结论予以解决处理,按照归口管理原则,抓好落实。但都得不到落实,反而利用公权将受害人拘留、劳教。

2005101,永仁县公安局永定派出所对罗志淑上访问题进行传唤审讯。2006527,永仁县公安局以罗志淑“到国家计生委、国务院信访局上访,多次被楚雄驻京联络处工作人员带回联络处过程中,打骂联络人员,阻碍联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罗志淑说,楚雄驻京办非法阻止我上访,雇佣不明身份人对我绑架虐待,永仁县公安局对我拘留是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简言之,我在北京上访违法,应由违法所在地北京市公检法机关依法追究和处罚我,所以说,永仁县公安局是对我的违法报复行为。

200698,楚雄州政府劳教委又以罗志淑到北京无理上访,诬陷拦截国家计生委主任车辆为由,对其实施非法劳动教养两年零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