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9日星期三

合肥工伤职工第三次到省政府要求落实工伤保险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安徽省合肥市约二十名工伤职工于914上午10时许,到安徽省政府第三次要求政府落实工伤保险,修改工伤保险政策,切实落实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安徽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工伤保险的官员再一次爽约,未能到场听取意见,仅由法制办高姓女公务员出面,并提出工伤职工提交一份统计表,详细列明职工姓名、因工伤残时间、伤残鉴定、退休时间、相关待遇,以供参考,并提出他们是立法的,执行则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事,可以到省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此事,并记下五位工伤职工的电话号码;其后众人离开,再一次到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瞿副处长接待了5名工伤职工代表,他坚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永远不会补发的,以前未享受的待遇也不会补发,至于伤残津贴,老工伤职工以前未享受过伤残津贴,现在及以后也不会享受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部分予以补助的待遇。工伤退休职工们提出,一些人退休是199610月之后,其时依据原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规定一至四级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是办理离岗退养,而政府劳动部门却给办理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如今基本养老金调整是按工龄调整,致使办理工伤退休的工伤职工因工龄短而调整养老金数额低,退休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金与正常退休的退休工人养老金差距逐年拉大,甚至低于办理病退的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国家级的工伤保险法规之所以规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部分应予补足,其目的就是为了补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的人身损害,而不是保障劳动者因年纪大丧失劳动能力的生存权。可是瞿副处长则坚称老工伤的已经办过了就办过了,不可能改的,对工伤职工提出的原劳动部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瞒报、漏报的……予以补发待遇的规定,瞿副处长坚持不解释。

在此期间,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了几名工作人员,但也未给予工伤退休职工合理解释;在瞿副处长称会在此次政策研究制定过程中考虑退休的老工伤职工工资待遇过低的情况后,约二十名工伤职工离开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据悉,原合肥钢铁集团破产后成立的劳动保障中心于917请了四五名参加工伤职工到中心,要求他们不要到省市政府反映,有事找他们,而且称不会补发待遇的。

这些老工伤职工对本网信息员称,他们正在等待省法制办的电话通知,要参加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法规的会议表达自己的诉求,反映工伤待遇长期被剥夺却不予补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