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0日星期六

厦门陈学梅参选被“潜规则”怒告当地政府


 


(维权网信息员徐亮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厦门独立参选人陈学梅因两次参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均被灌口镇负责农村换届选举工作的机构非法剥夺了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的正式资格。

陈学梅经询问,发现原来是被“潜规则”了。于是陈学梅授权本网帮忙先公开他的紧急控告状,并决定于10月21日,通过特快专递,向集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出紧急控告信。

陈学梅说:“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双岭村这场选举闹剧终于结束了! 因为集美区‘选举委员会’玩游戏潜规则,把我陈学梅拒绝在正式候选人门外,很遗憾我又落选了! 为了社会走向良性循环,不当村主任的我同样也能帮助弱势群体维权”。

陈学梅于2009年、2012年在村级换届选举中曾2次参选村主任,2011年参选区人大代表;因为集美区选举委员会给候选人设立了一个圈外人永远无法迈过的门坎,3次参选均以失败告终。



以下是控告状全文。

控告人:

姓名:陈学梅。身份证号码:350211196810013522.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双岭村第十三组墩仔社。

联系电话:13959229466.





被控告人:

(一)中共厦门市集美区委员会。

(二)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控告诉求: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立即审查并宣布《中共厦门市集美区委、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村(居)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集委【2009】28号)该文件“六、几点具体说明(四)关于候选人条件问题”的规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而非法无效。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中共厦门市集美区委员会、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出台《中共厦门市集美区委、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村(居)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集委【2009】28号)的背景、过程以及该文件对2009年、2012年厦门市集美区村(居)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产生的违法甚至犯罪后果展开严肃认真的调查,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对有关负责人依法进行罢免或撤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在2009年7月、2012年7月连续两届参加了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双岭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竞选。均在第一轮的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的提名中,经过控告人的依法抗争,终于获得了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的初选资格。但在最后公布的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的公告上,控告人被灌口镇负责农村换届选举工作的机构非法剥夺了控告人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的正式资格。控告人对此进行了强烈的抗争,质问他们剥夺控告人候选人资格的法律依据何在?迫于无奈,灌口镇负责农村换届选举工作的官员才不得不向控告人透露了他们这样做的依据是《中共厦门市集美区委、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村(居)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集委【2009】28号)文件中“六、几点具体说明(四)关于候选人条件问题”的规定。

控告人于是看到了中共厦门市集美区委、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在暗中如何操控农村换届选举的违法“潜规则”了。

《中共厦门市集美区委、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村(居)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集委【2009】28号)文件中“六、几点具体说明(四)关于候选人条件问题”中,“2、资格条件:①年龄和学历要求。新进班子的成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现任村(含未完成集体资产改制的‘村改居’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年满53周岁的原则上不宜留任;城市社区(含已完成集体资产改制的‘村改居’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原则上不宜留任。②担任村(居)主干一般要有村(居)‘两委’任职经历。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提名为村(居)‘两委’候选人:一是本人及其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三是组织或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七是本人受过开除党籍处分、劳教的;…九是不符合其他党内规定要求的。”

控告人认为,中共厦门市集美区委员会、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出台《中共厦门市集美区委、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村(居)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集委【2009】28号)这一文件中“六、几点具体说明(四)关于候选人条件问题”中规定的有关村(居)‘两委’候选人资格条件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是非法无效的。值此厦门市各区村(居)‘两委’换届工作又马上要开始,为了避免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借内部文件架空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控告人特向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紧急控告,请求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法定的监督和审查职责,确保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完整实施而不被地方党委、政府的内部文件架空。

控告人提出本紧急控告的法律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此致

集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控告人:陈学梅

控告时间: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