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0日星期三

渝水区法院欧阳庭长说“凡刘萍的诉状,一概拒签!”




(维权网信息员许松报道)10月9日下午,江西新余独立参选人刘萍收到了快递公司退回的邮件。投递员胡伦伦说“渝水区法院立案庭欧阳波庭长一听说是刘萍的邮件就拒绝签收”。刘萍说,今年4月份,这位欧阳庭长就明确表示凡刘萍的诉状,不管当面送达还是邮寄送达,一概拒签!

2012年1月6日,独立参选人刘萍依法向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护照并递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缴纳了规定费用后即石沉大海、杳无音讯,一次次查询和催办均毫无结果。

8月6日,刘萍依法向新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拒绝签收后,再通过快递公司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其证据附件。9月17日,新余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议,驳回了刘萍的复议申请。

通过余府复字【201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刘萍才得知新余市公安局早在2012年1月8日就作出了不予批准其出境的决定。刘萍向维权网投诉说:“难道因为公民独立参选,就要被剥夺出国权吗?”

对于这种违法、侵权的决定,刘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刘萍说我明知法院不会受理我们的任何民告官案件,但我们就是要用这样的公民行动来一步步记录这个“特色”阶段无法无天的历史。

以下就是刚退回的刘萍的《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

刘萍,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新钢公园南村25栋2楼4号,

手机13879013098,公民身份号360502196412020040.

被告: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地址仙来中大道272号,法定代表人黄文辉,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2012年1月8日作出的“不予批准原告出境”的行政决定违法,并

责令被告为原告办理出境护照;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月6日,原告向被告新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递交了《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等所需证明材料,并缴纳了200多元工本费、加注费、照相费等各项费用。

护照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但是,十个多月过去了,被告至今尚未给原告办理护照,也未主动向原告告知“是否签发”的决定或“不予签发”的理由。

9月17日,原告从新余市政府余府复字【201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2页第1-2行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辩称,才得知“被申请人(即被告)于2012年1月8日作出不予批准申请人(即原告)出境的决定”。

护照法第13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无法证明身份的;(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原告认为被告关于不予批准原告出境的决定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决定既违反护照法的相关规定,又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2012年1月8日作出的“不予批准原告出境”的行政决定违法,并责令被告为原告办理出境护照,同时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附件:

1.新余市政府余府复字【201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具状人:刘 萍

201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