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2日星期一

成都法院包庇用工企业,庭审法官阻止原告陈述


(维权网信息员李红报道)一年前,成都家乐福员工李美蓉曾向成都市劳动局提出仲裁,要求家乐福公司支付她应得的劳动报酬。被判败诉,后诉讼到成都高新区法院,高新区法院判其部分胜诉,让与她签合同的单位对非法解聘和克扣工资的行为进行了赔偿,但对家乐福非法“隐形”用工却以“是另外的法律关系”为由驳回并采取欺骗的手段故意拖过了李美蓉的上诉期限。
 
不得已,李美容又重新以“民事侵权”为由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但高新区法院拒绝立案,让其更改案由,最后李美容再以“无因管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上周开庭审理。
  
据李美蓉说: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都认为相互关系为劳务纠纷,法官在询问我是否将无因管理改为劳务纠纷时我回答我无权决定案由。因2949案明确判决提成不属于劳动纠纷,如果我改为劳动纠纷就一事二诉。
  
李美蓉说:高新法院判提成不属于劳动纠纷,但2949(上次的劳动争议案)案也明确判决提成为另一民事案,说明这笔款项是存在应付的,只是要找个合适的理由,所以请法院给案由。为讨要这提成我把有关的案由都用完了,如:劳动争议。可法院2949案明确判决提成不属劳动为另一民事案。以不当得利起诉,立案庭以与被告无关系不受理。以物权纠纷起诉,立案受理了,一星期后以和被告无劳动合同驳回不受理,最后高新法院才以无因管理受理。
   
庭审中李美蓉向法庭出示了:劳动仲裁庭审笔录,高新法院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工作证,促销员培训资料,价签,销量统计表,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在仲裁庭审笔录中,被申请三方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证据说明为家乐福工作事实,提成标准,销售总额,甚至有家乐福利润额等,在庭审中被告方对此组证据表示认可。李美蓉同时出示了家乐福的发票,(证明为家乐福工作事实),还出示了428号法院谈话笔录及家乐福支付劳动报酬收条(按850/月)。家乐福对此证据均表示认可。
   
家乐福不认可的证据是,商品合同和商品清单,此组证据说明家乐福是直接用工方,李美蓉所出售的商品均为家乐福所有,但原告指出,此清单位为家乐福2949案提交商品合同证据之一,上面有法院鲜红的公章及法院签字。但是,更戏剧话的是家乐福出示的证据也是一字不差的商品合同及促销合同。
  
李美容当场向法庭指出,此合同为家乐福与思睿公司在未得到原告同意并告之原告所签,合同内容也明显违法。李美蓉原用人主体单位为四川键宇生物有限公司,如果思睿公司违约被告应该追究思睿公司责任,故此,家乐福方的证据在法律关联上均存在问题。
   
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是否为被告销售产品,支付提成是否为约定义务。第一点从证明材料现在毫无争议,在是否约定上李美蓉指出,不能说没有约定就否认,百分之四提成已成事实,如果无约定也应该按照原告的销售价值核算,并且,判决书明确的提成款项的存在。
   
在庭审中家乐福认为金额太高,他们认为李美蓉在思睿公司7个月只有1964元,在最后陈述时家乐福方放弃陈述,表示以代理词为准,代理词过几天交法院。
   
李美蓉指控说:我一说话法官就打断,比如举证时,我出示庭审笔录时我打算说明第几面能证明对方对我证据的认可,但法官不许。对方出示证据时我要说对方第9页第4条,326 7条合同是违法的,而且想说明那合同是我不知情也未同意下签的,但法官不准我说,只要我说有无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我拒绝评价真实性,原因是我真不知道他们有那合同,但法官不让说,不得已我只得冒险将庭审情况进行了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