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1日星期四

上海法院剥夺陈建芳公民代理人资格并强行驱离法庭(图)




(维权网信息员孙小芸报道)219上午9,上海市虹口区法院521法庭公开审理卢捷(系上海上访维权人士万文英的儿子)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案,案号:(2013)虹行初字第29号,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卢捷去年十月份向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要求获取:“名称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描述为“上海瀛联置业在虹口区166号旧区改造地块商品住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信息”的申请。

卢捷后来收到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虹发改信公开(2012)第KA20000037-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经审查,您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卢捷对此答复不服,提起诉讼,委托上海维权人士陈建芳为代理人。陈建芳作为卢捷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案的公民代理人,其按照法庭的要求向法庭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可是,审判长邱莉还是把陈建芳的名字叫成陈建芬。审判长邱莉口头告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聘请公民代理人,公民的代理人资格需要由法院审核。现法院认为陈建芬不适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请离开审判席。

陈建芳要求审判长邱莉书面提供不适合作为本案代理人的法律依据,邱莉指示法警强行将陈建芳驱赶,恶意剥夺公民代理人的权利。

201283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将《民事诉讼法》中原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上述修改后的民诉法于201311起实施。为此,常伯阳等律师曾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和最高法,称《修正案》不利于低收入群体通过司法途径保护权益,建议取消《修正案》对公民代理的不必要限制。

陈建芳  15026516445
万文英  13816370905(原告卢捷的母亲)
姚亚娥  13917912674
徐小妹  13402105171
张翠珠  13774424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