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2日星期二

成都罗映胜狱中发信控告警察刑讯逼供




(维权网信息员成宁报道)成都市绵阳市涪城区玉龙街的罗映胜,因经济纠纷,被涪城公安局逮捕入狱。两会期间,罗映胜从狱中发出控告信,控告涪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办案民警,在2012年8月21日审理过程中,采用暴力殴打、侮辱等方法,逼其违心的在与事实不相符的审讯笔录上签字,严重侵犯其人权,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对拥有公权而滥用公权、特权的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法办,为百姓主持公道。控告信如下:

2012年8月21日,大约下午6点过,我被抓捕到涪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提讯,有五、六个民警参与审讯。我事实求是的将我与盛鑫公司法人王文富之间的经济纠纷说了一遍,但办案民警却认为我所讲的内容没有达到他们的目的。一个提审我的民警﹙言行模样像办案组长的,以下简称主办民警﹚叫一个在刑大的实习生把我的衣服、裤子﹙包括内裤﹚全部扒光,继续审问。我按事情的实际情况回答了提问后,他们仍觉得回答的内容不是他们想要的结果。主办民警就拿起还剩半瓶水的矿泉水瓶子,另一只手抓住我的头发,对我劈头盖脸的一顿暴打,之后又将瓶子里的矿泉水从我头上淋下来,在此种情况下,主办民警仍觉得不解气,举起右掌半握权对准我的脸部左右开弓的暴打,将我的上牙左右两边各倒数第三颗牙齿打松动了。我当时口腔立马出血,将血水吐在了地上,主办民警看见后对我破口大骂,并威胁我说:“不准把血吐在地上,如果再吐在地上你就给老子舔起来。”在晚上大约12点左右,他们按自己的意思写好口供记录,拿来叫我签字,我因怕再受到毒打只得违心的在笔录上签了字。﹙注:2012年12月中旬我的牙齿在疼痛中脱落了,在看守所有人证﹚

第二天﹙即8月22日﹚上午大约是才上班的时间,主办民警把我叫到提审室,叫我按头天晚上审讯时的笔录内容再复述一遍,当时他们还用了小型录像机录了相后,叫我在口供记录上签了字。

在看守所里再次提审我时,主办民警提讯后,要求我在供述与笔录不相符的记录上签字,我当时不签。主办民警立刻威胁说:“你如果不签字,我就把你外提出去。我过去从未因犯什么事进过公安局或派出所,我害怕他们再次毒打我,只好在他们做的笔录上签了字。

上述内容控告全部是实情。如不属实我愿负刑事责任。请求法院调查核实。如果我违反了国家法律,我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而不应该受到所谓国家执法人员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我的身体和身心如此强暴。同时我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对拥有公权而滥用公权、特权的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法办,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

控告人 罗映胜

2013年3月月9日

附:事件经过

2010年3月26日,涪城区城郊乡牌坊村一组负责人尹帮银,在未经批准,没有征用土地手续,没有与村民公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及与村民签订安置就业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牌坊村100余亩土地转让给绵阳市盛鑫租赁公司,以修统建房的名义,开发“富森春天”楼盘,房子按商品房的价格对外出售。村民因此上访。

为了阻止村民上访,2012年4月5日。尹帮银诱骗村民到工地,村民们被盛鑫公司组织的人员打伤6人,重伤1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无任何答复。4月12日清晨,尹帮银伙同盛鑫公司组织100余人,杀气腾腾的来到牌坊村一组,欲殴打反对出让土地的村民。村民们见来者不善,纷纷躲藏了起来,才没有酿成血案。私下里,盛鑫公司法人王文富对村民代表陈启寿、罗映胜说:“你们反映自己的问题,别人的不要管。占你们的土地、果树等,分别给你们20万,不要跟别人说。”还承诺将50%的工程承包给二人。但同时,王文富却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受到陈启寿、罗映胜的胁迫敲诈。

2012年8月21日,陈启寿、罗映胜、罗再文、唐玉兰等人正在五一广场喝茶打牌,王文富电话通知陈启寿、罗映胜到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二人签订完合同后,又回到五一广场40号茶园。谁知,不到三分钟,来了七、八个穿便衣的,声称是警察,用手铐将陈启寿铐住,用绳子将罗映胜捆绑,随即将二人押走。在一起打牌的罗再文、唐秀兰等人面面相觑,不知何故。到了8月22日凌时,涪城公安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以涪公拘通字〔2012〕377号,对罗映胜、陈启寿刑事拘留。9月28日,涪城公安分局以绵涪公逮通字〔2012〕360号,正式逮捕。

罗映胜的妻子杨秀琼因丈夫被无故关押,于10月28日,专程到北京请律师。住宿在北京南站一旅馆。晚上10点左右,四名男子突然冲进杨秀琼的房间,强行将其从床上抓了起来,抢走手机、身份证以及随身物品,放在床垫下的5000元钱也不准拿走。拖上等候在外的车子,对着杨秀琼,左右开弓的暴打。致其脸部肿胀,右耳鼓膜充血,听力下降,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2013年元旦期间,杨秀琼再次到北京上访。1月6日晚上8点钟,被驻京办遣返回绵阳。1月7日上午,杨秀琼被带到城郊派出所,由李志明警官作笔录。因笔录与杨秀琼陈述的事实不完全相符,杨秀琼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所长陈辉将杨秀琼的女儿叫在一边说:“劝你妈,写个保证,从轻处理,或者不处理。”杨的女儿说:“给我时间,跟妈沟通。”所长说:“我作不了主,需要往上报。”韩付所长说:“签不签字都是一样的,如果签字,表明态度好,从轻处理,不签字就表明态度恶劣。”杨秀琼说:“不是我不签字,是因为笔录与我陈述的事实不完全一致,如果更改,我同意签字。”派出所却不置可否。晚上8点钟,涪城公安分局出具了对杨秀琼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押往绵阳拘留所。

杨秀琼电话 15681102196派出所所长陈辉电话1398118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