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2日星期一

浙江安吉维权人士殷根娣再次起诉公安局(图)


 
(维权网信息员江啸天报道)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蚕桑场村原村长王顺庆因反对将该村整搬迁,并带头作“钉子户”,被安吉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八年徒刑。王顺庆上诉于湖州市中级法院,湖州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王顺庆的妻子殷根娣为了替丈夫伸冤多次去北京上访,先后四次被拘留。20121212,安吉县公安局以其仅仅在美国驻华使馆周围路过就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将她拘留。殷根娣认为,无论是中国的法律还是美国的法律,都没有规定中国公民不得携申冤的材料路过美国使馆周围地区。她向安吉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1347被驳回,县政府维持了安吉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现在殷根娣已向安吉县法院提起行征诉讼,把公安局再次告上法庭。

下面是殷根娣第二次将安吉县公安局告上法庭的起诉书

行政起诉状

原告:殷根娣,女,195499出生,现住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蚕桑场村蚕桑场自然村46号。
   
被告:安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吴佩勋,职务:局长。

原告不服安吉县人民政府安政复(2013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安吉县公安局安公决字(2012)23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事实与理由:
安政复(2013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称:“20121211日中午,申请人殷根娣同王群兰因殷根娣丈夫受贿被判刑及宅基地分配问题,持上访材料在未设信访接待场所的北京市朝阳区美国大使馆周围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查获,并予以训诫……,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殷根娣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王群兰的陈述、北京市公安机关的训诫书、信访材料、处罚前科及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决定书据此认定被告安吉县公安局安公决字(2012)23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从而维持了该处罚决定。

复议机关的所谓事实清楚是没有根据的,只不过是一种官方用语。被告在安公决字(2012)23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描述的“事实”只不过是原告持上访材料到过北京朝阳区美国使馆周围。其在行政复议的答复中也只是提供了20121212殷根娣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1) 2012年12月9日下午我和王群兰从杭州坐火车去北京,大约在后半夜的时候就到了北京,1 0号早上我们到国家信访局排队上访,但是一直排到中午我们都没有排到。到了11日早上,我和王群兰乘车到了美国大使馆周边,当时那里有站岗的警察,看到我们之后就问我们是干什么的,还检查了我们的随身物品,发现我们身上有上访材料,之后把我们带到了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还给我们发了训诫书。”(2)“我去国家信访局上访还是为了我丈夫被判刑的事情和我们宅基地的事情。”(3)“这次是因为我们在美国大使馆周边,还带了信访材料。这些不设信访接待的重要场所是管得很严的,知道携带信访材料就会被他们带走。”(4)“安吉县、湖州市、浙江省信访局我都去过,但是他们的答复我都不满意。”此外被告还提供了同一天王群兰的询问笔录:“政府已经答复我了,但没有实际行动。从上次拘留后,政府要我再等等。直到2012129,我见政府没有给我宅基地,我就和我婶婶一起到北京上访了。”从上述被告提供的事实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进了所谓的非访。原告没有向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递交过信访材料或口述过信访要求,也就是没有任何信访行为。没有信访行为,怎么能说是“非访”?这分明是无中生有,何来“事实清楚”?原告当天被警察带到了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接受了对访发给我们的《训诫书》。后来我们从麦子店派出所出来,再也没有到过所谓的非访地区。按照北京市公安局制订的《训诫书》的规定,只有对违反规定,不听劝阻,继续在“非访”地区走访、滞留,且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不说北京市公安机关的“训诫”本身是非法的(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民不准携带信访材料路过所谓的非访地区),即使按北京市公安局的训诫规定,原告接受训诫后并没有违反规定,更说不上“情节严重”,被告再对原告进行处罚没有任何理由,更不用说法依据了,复议机关称被告“适用法律正确”实在是任意曲解法律。

综上所述,被告安公决字(2012)23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还原告以清白。

此呈
安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殷根娣
2013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