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5日星期一

上海维权人士沈连满诉劳教委一案明日开庭(图)




(维权网信息员子夕报道)本网获悉,在中共十八大期间被劳教的上海维权人士沈连满诉上海市劳教委一案,将于416日下午2在位于延安东路1234号的黄埔区法院323法庭开庭审理,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尚宝军律师受本人委托将出庭为其辩护。

据人权律师尚宝军介绍,15日下午到上海市女子劳教所见到了沈连满。由于沈连满的身边站着两名警察,尚宝军律师身边在一名警察,两人只是隔着厚厚的玻璃见了一面。沈连满坚称自己无罪,上海市劳教委对她的劳教完全是对她多年来上访维权的打击报复。并表明自己在陈小明逝世纪念日举着“冤”字,只是一种表达,并没有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更未违反国家任何的法律法规。

沈连满被劳教后,因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但上海市劳教委作出了维持劳教决定,于是尚宝军律师受沈连满本人及亲属和委托,于311向上海市黄埔区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尚律师表示庭审时将会为沈连满做无罪辩护,要求法庭依法撤销对沈连满的劳教决定,以维护原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沈莲满,女,1963628出生,汉族,江苏省启东县人,
      户籍地上海市老沪闵路4393603室,身份证号码:   
      630104196311140533
委托代理人:尚宝军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5801302883

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地址:上海黄浦区福州路185

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沪劳委审字(2012282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201271,被告以原告在上海参加悼念陈小明逝世纪念日时,“举标牌、集体唱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违反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为由,做出沪劳委审字(2012281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原告“收容劳动教养壹年” 。原告认为该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予撤销,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复议后作出沪府劳教复决字第1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2013226收到),维持上述劳教决定。现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劳教决定,恳请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133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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