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4日星期二

维权人士刘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维权网信息员钟鸣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黑龙江省农垦维权人士刘杰日前被农垦法院一审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刘杰不服,已提起上诉。

据刘杰家属跟本网信息员反映,今年1212日,黑龙江农垦牡丹江法院对刘杰一审作出诽谤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判决。农垦法院判决就是根据刘杰在网络上揭露农垦违法违宪侵权的黑幕的事实。对此刘杰极为气愤,认为完全是农垦私家法院肆意打击报复,以掩盖农垦系统违法侵权的罪恶,所以当庭提出上诉。

刘杰原来是黑龙江农垦集团逊克农场职工,自己创业,开办了优质奶牛场,结果遭到农场公检法联合抢劫,农垦公检法不仅将优质奶牛屠杀当肉来卖,而且将农场大型机械切割当废铁卖。迫使刘杰上访。期间农垦买动黑社会,意图杀掉刘杰,又感于刘杰的真诚与冤屈,而放刘杰逃离危险。后来农垦当局又通过截访将刘杰打昏死过去两天,在准备推入火葬场时,偶遇一看门老人出于同情而将她救出。再后来农垦当局还于2007年将刘杰劳教一年半。今年7月刘杰在北京联合一批专家学者召开农垦违法侵权研讨会,结果招致农垦当局忌恨,8月将刘杰押回,先行政拘留,后刑事拘留,再监视居住,现在又以诽谤罪判刑一年半。

 

附: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杰

上诉人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3)牡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3)牡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直接改判,判决上诉人诽谤罪名不成立。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 刘杰没有实施公诉诽谤罪的构成证据;

2. 刘杰没有实施侵犯某自然人人格权、名誉权损害结果的证据;

3. 刘杰没有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证据和损害结果的证据。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适用于刘杰判决错误, 第二款仅限定于侵犯双重客体的诽谤罪, 刘杰没有侵犯双重客体。

2. 一审法院适用刑法的溯及力原则错误,刘杰发帖的实施行为在20137月以前, 一审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溯及力适用的理解及认定错误。

三、一审法院判决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刘杰构成公诉诽谤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错误,这一判决是在认定事实证据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的基础上作出的错误判决,应依法予以撤消并改判。
 
上诉人:刘杰
201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