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9日星期日

天津拆迁户秦秀丽申请国家赔偿并要求查处违法官员(图)




(维权网信息员李阳报道)天津市民秦秀丽向本网信息员反映:20129月,我所居住地块土地被征收,征地至今从未公示过任何相关合法手续,政府与我们也从未签过任何征地协议和补偿协议,强拆致我家被夷为平地,使我们不能正常生活。

为了搞清真相,2013826日,秦秀丽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公开“【津房拆许字(2010)第58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书(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的政府信息。但是,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多次刁难之后仍拒绝提供,信息公开的王姓主任称他们好几个部门合议后的结果就是不给她任何政府信息。

秦秀丽随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提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建复决字【20135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败诉。为此,秦秀丽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其赔偿因为信息公开和之后的诉讼所耽搁的工时费480元。并向天津市监察局要求查处违法行政的直接责任人。





附: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秦秀丽,女,19510916出生,汉族,住址:**

被申请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法定代表人:刘子利,职务:局长

赔偿请求:1、依法申请被申请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因不履行法定职责赔偿申请人损失480元;

事实和理由:
20129月,我所居住地块土地被征收,征地至今从未公示过任何相关合法手续,政府与我们也从未签过任何征地协议,补偿协议,非司法强拆又非行政强拆把我家夷为平地,使我们不能正常生活。

为了解相关征地情况,申请人于2013826日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涉案的政府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提供涉案的政府信息,是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法定职责。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拒绝依法行政,拒不公开该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1231日作出“建复决字【20135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做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13-172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事实上,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多次刁难要求提供权益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后依然拒绝公开,为此不得不提起行政复议,由此可见,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依法行政存在严重错误。

基于上述事实,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明显违法,应当赔偿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特依法提起国家赔偿申请,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依法行政申请书

申请人:秦秀丽,女,19510916出生,汉族,住址:**

被申请人:天津市监察局,法定代表人:韩启祥,职务局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西园道6号,电话:022-28361767

申请内容:
1、依法对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案件的败诉行为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复决字【20135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依法对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分管副局长、信息公开主管领导、具体经办人进行查处。
3、依法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129月,我所居住地块土地被征收,征地至今从未公示过任何相关合法手续,政府与我们也从未签过任何征地协议,补偿协议,非司法强拆又非行政强拆把我家夷为平地,使我们不能正常生活。基于此,2013826,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公开“【津房拆许字(2010)第58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书(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的政府信息。但是,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多次刁难之后仍拒绝提供,信息公开的王姓主任称他们好几个部门合议后的结果就是不给申请人任何政府信息。申请人随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提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判令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败诉。(见证据,建复决字【20135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规定,应当对直接经办人员、分管领导进行问责。另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六条、第七条第、第九条之规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产生严重后的,还要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

依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对上述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如果被申请人拒绝依法行政,那么,申请人将保留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提起复议、诉讼、控告的权利。

此致
天津市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