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4日星期三

权春梅诉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案二审开庭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 5月12日下午3点,权春梅诉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二审在洛阳中院公开审理。权春梅委托倪文华代理,旁听区座无虚席。

权春梅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东杨村紫阳路东11排9号,因对非法征迁不满,拒绝签字,遭遇报复。2013年3月16日下午,征迁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拆权发祥的房屋。权春梅前往现场围观,与当地的征迁工作人员发生争吵。事隔3天后,有一名征迁人员向派出所报案,称权春梅辱骂三名征迁人员。2013年3月20日,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对权春梅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决定。

权春梅不服向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编号为第1号,也就是说,该院当年是第一起民告官的案件。该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吉利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权春梅不服提起上诉。

在庭审中,倪文华指出,吉利区公安局一共提供了7份调查笔录,其中有三份证人的笔录。原审法院故意隐瞒了二份有利于权春梅的证据,即证明权春梅没有骂人。对于同一事实,但本案三位“受害人”的笔录中,“骂人”的内容不同;骂人发生的时间不同。对此,该局未排除矛盾,冒然作出处罚决定,不仅无法律依据,且在逻辑上也说不通。既然本案有所谓的“受害人”,原审法院未追加其为第三人,遗漏了本案的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一审判决依法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