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6日星期二

益仁平对北京海淀警方提起行政复议(图)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5615日,本网获悉:611日(上周四),北京益仁平中心法定代表人陆军就益仁平办公室被搜查事宜,对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其责令海淀警方公开:2015323日晚至24日凌晨对益仁平办公室进行搜查、扣押物品性质、原因及执法依据,以及对物品的《扣押清单》。
     
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已于611日当天寄往北京市公安局。
       
323日晚间至24日晨,北京益仁平中心办公室遭到约二十名身着警服者的搜查,扣押大量物品,未交付物品扣押清单,也未告之执法性质(详情见附件公告1)。我机构负责人在搜查事件发生前未曾接到过任何机关要求他配合搜查的通知,事件发生后至今仍未曾接到任何行政机关明确行为性质的告知类法律文书。
       
414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被记者问到“女权五姐妹”案时,却无端称与五姐妹有关联的北京益仁平中心“涉嫌违法、将受到处罚”,但拒绝回答益仁平涉嫌违反了哪部法律、将受到何种处罚。(详见附件公告2
       
420日,为了解警方搜查的性质、原因和法律依据,以及查明物品下落,陆军于2015420日向海淀公安分局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警方搜查、扣押物品行为的性质、原因及执法依据,以及物品《扣押清单》。
       
2015529日,海淀分局作出两份告知书,认为“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以及“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拒绝公开所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陆军对两份告知书不服,遂于611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提起了针对海淀分局的行政复议。

附: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陆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国蓓,北京搴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雄兵,北京搴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住所地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
负责人:尹燕京,职务局长,电话: 010-

行政复议请求:
1、撤销海公信息公开(2015)第110-非政《非政府信息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要求公开2015323日晚至24日凌晨期间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2号中盛大厦2105A室“北京益仁平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公司”物品的《扣押清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陆军于201542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15323日晚至24日凌晨期间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2号中盛大厦2105A室“北京益仁平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公司”物品的《扣押清单》。

申请人公司因公章、法人章、支票等物品在前述无端搜查中下落不明,经营陷入困境,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陆军在搜查事件发生前未曾接到过任何机关要求他配合搜查的通知,事件发生后至今仍未曾接到任何行政机关明确行为性质的告知类法律文书,故必须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查找公章、法人章等重要物品的下落。

你局海淀分局于2015529日作出海公信息公开(2015)第110-非政《非政府信息告知书》,认为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实难苟同:

 1、至今未有任何机关单位正式通知申请人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公章、法人章是公司的合法财物,在搜查时下落不明,申请人保留对野蛮搜查行为的控告权;
 2、申请人公司的财物被无端扣押是经过证实确实发生的事件,《扣押清单》是采取扣押行为时执法人员必须出具给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逐一列明物品的清单,否则即为程序违法。
 3、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扣押清单》当然属于政府信息的范围,属于公开范围。

综上,请北京市公安局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申请人:
2015 611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陆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国蓓,北京搴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雄兵,北京搴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住所地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
负责人:尹燕京,职务局长,电话:010-

行政复议请求:
1、撤销“海公信息公开(2015)第111-答复告”《府信息答复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2015323日晚至24日凌晨期间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2号中盛大厦2105A室的“北京益仁平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搜查、扣押物品性质、原因及执法依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陆军于201542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于2015323日晚至24日凌晨期间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2号中盛大厦2105A室的“北京益仁平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搜查、扣押物品的性质、原因及执法依据。

事件的起因是 2015323日晚至24日凌晨期间,有自称是北京市公安局的人员未表明任何原因即公然挟持申请人公司一名员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2号中盛大厦2105A室的申请人北京益仁平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公司进行了强制搜查,扣押公司大量物品,未交付物品扣押清单,也未告之执法性质。

现申请人因公司公章、法人章、支票等物品在搜查中去向不明,经营陷入困境,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至今未曾接到过任何公安机关要求他配合搜查的通知,对公司是否涉及犯罪无从知晓,对公司财产被扣的具体原因不明,故申请公开对北京益仁平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公司搜查、扣押物品的性质、原因及执法依据,要求明确是否涉及公司犯罪。

你局海淀分局于2015529日作出“海公信息公开(2015)第111-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认为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申请人表示愤慨和不服:

 1、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在没有被法院终审判决有罪之前都是确定的、当然的、无罪主体,公民或法人在未接到公安机关正式的告知类法律文书之前无端遭受财产损害,没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主动咨询自己是否犯罪,履行告知义务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2、公民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性质有知情权,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担负刑事侦查和治安管理等多项职能,公安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这是一项针对申请人公司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嫌违法。

 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2015323日晚至24日凌晨期间,你局海淀分局的执法人员撬锁进入“北京益仁平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搜查、扣押物品的行为客观存在,申请人要求公开该行为的性质、原因及执法依据,应当表现为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决定、命令、通知等法律文书或政府公函,是执法人员得以实施前述撬锁、搜查行为的直接权力来源,并非要求海淀分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给予咨询性的答复,信息公开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无权未经查询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即向申请人作出不属于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以外的个人答复。

综上,被申请人有义务清楚、明确地告知申请人表现为前述撬锁、搜查行为的执法依据的政府信息有无,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申请人: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