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5日星期五

浙江义乌市政府漠视妇女权益,村妇叶雪青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23日,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村出嫁女叶雪青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通过邮寄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金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5)金政复字第1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依法责令义乌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即对叶雪青举报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作出处置。

2008927日,佛堂镇小吴溪村民委员会和该村党支部委员会共同制定了侵害和歧视妇女权益的协议,规定出嫁女不能享受参与本村的经济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收益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如果该村出嫁女不签订该歧视性的协议,就会有更多的权利被剥夺。该村二委诱逼出嫁女签订歧视性的协议,并声称出嫁女系自愿签订。

叶雪青认为,依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公约和文件的宗旨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利是义乌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就于2015729日以信函形式向义乌市政府举报,要求查处村委会歧视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但义乌市政府在法定时间内没有作出任何答复,即未履行法定职责。

叶雪青不服,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金华市政府于2016130日向叶雪青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称:虽然申请人(义乌政府)在向被申请人(叶雪青)提交的举报信中指向了其所在村委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问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该问题直接负有调查、查处职责的行政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而非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信后将其转至佛堂镇人民政府处理并无不当,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叶雪青认为:

义乌政府虽然告知原告叶雪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是没有告知该法的具体条款,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义乌政府收到原告叶雪青的举报信后按信访转至佛堂镇人民政府于法无据,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举报不属于信访,故义乌政府按信访处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义乌政府将叶雪青的举报信后按信访转至佛堂镇人民政府并未通知叶雪青,也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叶雪青希望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正判决,撤销金华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杜绝歧视妇女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