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4日星期四

不服常州中院判决,女权捍卫者王小琍提起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53日,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夏萧村委王小俐通过邮寄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请求:1、依法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行初78号行政判决;2、改判撤销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苏行复第17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3、改判责令常州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即对武进区人民政府参与制定的《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武发【200637号)进行合法性审查。

王小琍系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夏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拆迁后被突然取消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王小琍经信息公开申请得知,武进区人民政府参与制定的武发【200637号文件规定,集体经济成员资格须由村民选举成立。这一规定表面看很民主,但实际上,村委会利用这一规定,剥夺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王小琍认为,歧视和剥夺妇女合法权益的根源在于武发【200637号文件规定。

 2016229日,王小琍书面向常州市人民政府请求对武进区人民政府参与制定的武发【200637号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要求市政府将受理情况和查处结果告知王小琍。
常州市政府对的王小琍申请置之不理。20167月,王小琍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以“被申请人(市政府)不负有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法定职责”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王小琍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苏行复第17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责令常州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即对武进区人民政府参与制定的武发【200637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常州中院作出驳回起诉的判决。常州中院从王小琍起诉到判决,经历了9个月,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限。

王小琍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状指出,原判认为“本案涉及武发【200637号文件,是由武进区委制发,由武进区政府印发,对其管辖区域内的社会生活重大事项的指导性意见,不是武进区政府制定的对管辖区制定的对管辖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其错误如下:

首先,对37号文件,原审只强调是武进区委制发,但避而不谈37号文件系武进区委与区政府联合制作发文。

其次,37号文件虽然名为“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员会文件”,但这并不能否定37号文件系党政联合制作发文。因为签署该文件的落款机关有二。一是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员会;二是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且盖有二个机关的公章。这表明此系二个机关共同制作。原审所谓“不是武进区政府制定的对管辖区制定的对管辖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但忽视37号文件属于党政联合文件。应当指出的是,原审在(2016)04行初62号行政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武发【200637号文件是党政机关的联合发文。但在本案中却刻意绕开此问题,常州中院偏袒行政机关之意,昭然若揭。

再次,原审自相矛盾。原审一方面认为“37号文件是由武进区政府印发”,另一方面又认为37文件不是武进区政府制定的。显然是自相矛盾。王小琍认为,只有制定文件者才有权印发该文件;印发文件须是该文件的制作者。37号文件系党政联合文件,武进区政府作为37号文件的制作者之一,故承担印发之责。

最后,《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联合发文的,应当先交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等,也说明政府有义务对联合发文进行审查。

王小琍希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一审错误,依法改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