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7日星期五

人权捍卫者沈爱斌被构陷一案已清晰,辩护人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交二审公开开庭意见书 (图)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77日,本网获悉:昨天下午,作为人权捍卫者沈爱斌的辩护人,张建平先生连续赶到无锡市中级法院与无锡市看守所,会见并让沈爱斌在“关于二审公开开庭申请”上签字。今天上午,张建平先生将这份由自己和常伯阳律师、及当事人沈爱斌共同签署的二审应当依法公开开庭的意见,通过快递送达到二审审判长蒋法官手中。

据了解,无锡市惠山区法院于2017527日以伪证作为定案依据,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对人权捍卫者沈爱斌、访民朱丙泉、访民周小凤、及中共老党员程天杰作出有罪判决后,张建平先生和常伯阳律师为沈爱斌提交了上诉状,并重新审阅案卷,积极调查取证,终于固定了所谓国保警察邓永峰被殴打致胸椎7压缩性骨折纯属虚假的事实!

张建平先生说,自己这几天跑了多家医院的放射科,对就诊、CT检查、出CT检查报告,以及CT三维重建等医疗过程进行实地了解,搞清楚了其中的基本的程序与常识,即从一个人进入医院挂号开始,身份信息就在整个系统中就已经固定,时间信息随着每一个检查程序自动生成,而根据案卷中邓永峰去无锡同仁医院就诊的病历、胸部CT平扫、CT检查报告单,不仅这三份证据上显示的信息完全不一致,而且出现CT检查报告单的时间早于CT成像之前的时空穿越!毫无疑问,由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所谓201624日国保警察邓永峰被殴打致胸椎7压缩性骨折的司法鉴定意见,纯属人为蓄意制造冤假错案的伪证!而无锡同仁医院的相关医务人员,其行为也已涉嫌协助炮制物证罪。

201624日,是长期关注弱势群体的人权捍卫者沈爱斌从拘留所获释的日子,无锡民众30余人冒着严寒赶到拘留所迎接,一个叫邓永峰的国保将自己头部蒙面,打扮成时下恐怖主义ISIS成员流行的模样,对迎接沈爱斌的民众进行挑衅性拍摄,当大家要求其拿下蒙面黑布亮明身份时,因邓永峰不予理睬,也拒绝删除拍摄的图片,双方就肖像权问题发生一些拉拉扯扯的肢体冲突。

然而到两个月后的413日,无锡当局以国保邓永峰在24日被殴打致胸椎7压缩性骨折为借口,实施大规模抓捕民众的行动,共有沈爱斌、程天杰、朱丙泉、王英华、华海娟、陈赛娥、周小凤等一大批人被刑拘,故称“4.13”大抓捕事件。最后,当局对沈爱斌、程天杰、朱丙泉、周小凤等四人批捕、起诉,判刑。
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前,作为沈爱斌的辩护人常伯阳律师,就向法庭申请所谓被害人邓永峰及为其作旁证的同事出庭,也申请了无锡同仁医院为邓永峰就诊、及进行CT检查的医务人员出庭,但这些与案件审理有直接影响关键人员,均无理由拒绝出庭,接受法庭和辩护人的查证。

一审(2016)苏0206刑初514号判决中,就辩护人针对侦查机关炮制的“邓永峰1605分还在钱桥派出所笔录上签字,仅仅一分钟时间就到三公里外的无锡同仁医院就诊”的伪证,以“派出所的电脑系统设置时间与医院电脑设置时间有差异”为由,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个单位的电脑在设置上存在差异的证据佐证下,作出不予采信辩护人的意见。现在,无锡同仁医院的电脑系统,出现了CT检查报告单穿越时空跑到了CT成像之前,还有电脑中邓永峰挂号的信息,与CT片上显示的信息、及CT检查报告单上自动生成的信息均不一致,沈爱斌等人的上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开庭审理的条件。

另外,在本案的一审庭审中,公诉机关发觉刑事案件最为关键的程序证据的《受案登记表》上,居然赫然记载着在邓永峰司法鉴定意见出炉前一个月,就知道了邓永峰骨折、轻伤二级的结论。可见,整个邓永峰的CT检查、CT检查报告单、会诊意见、轻伤二级的司法鉴定意见,均是围绕201625日的《受案登记表》未卜先知的轻伤二级炮制的伪证。

另据张建平先生说,其作为沈爱斌的辩护人,就参与制造伪证、无中生有作出沈爱斌拳击邓永峰鉴定意见的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的公然作伪行为,已经举报投诉到国家司法部,并由司法部转浙江省司法厅,现杭州市司法局已经受理立案。

本网认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在本案的二审中,依法对完全符合公开开庭审理的本案开庭审理,是检验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能否落实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