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5日星期三

洛阳练庄村委逼村民腾房案,村民反诉二审已在中院开庭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1019日上午9点,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龙康社区练庄居民委员会(简称练庄居委会)分别诉四户村民(张书松、邓天水、任秀珍、张志峰等)拆房腾地案,二审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经历了立案、反诉、第一次上诉、发回重审、中止诉讼、第二次上诉。可谓一波多折,折腾了四年半,绕了一圈,第二次上诉再次洛阳中院开庭。

20131017日,练庄居委会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四份民事起诉状,请求分别对张书松、邓天水、任秀珍、张志峰等4户未签协议的村民作出拆除房屋腾空土地的判决。洛龙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张书松、邓天水、任秀珍、张志峰等4农户提起了反诉,请求判决确认练庄居委会制定的《练庄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无效。

20131017日,洛龙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练庄居委会强调《练庄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系当时的村二委制定的,多数应当服从多数,张书松等四户农民应当拆除房屋腾空土地,交出宅基地。张书松等四户农民予以反驳,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等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以多数应当服从多数为由,剥夺私人财产,故村二委制定的《练庄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应当确认为无效。

洛龙区法院作出第一次判决,支持练庄居委会的请求,驳回张书松等四户农民的反诉请求。即分别判决张书松等四户农民搬迁腾空房屋,交还宅基地占用的土地,并按《练庄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进行补偿;驳回张书松等四户农民请求确认练庄居委会制定的《练庄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无效的反诉。

张书松等四户农民不服,向洛阳中院上诉。洛阳中院以原审法院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为由,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练庄居委会自认为胜诉无望,请求撤诉。但四村民坚持反诉请求,确认当时的村委会制定的《练庄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无效。

洛龙区法院认为,20101028日新修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一款第六项:宅基地使用方案,第七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据此,洛龙区法院得出《练庄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对全体村民有约束力的结论,并于201774日作出四份判决,分别驳回反诉原告张书松等四户农民的诉讼请求。

张书松等四户农民不服,分别向洛阳中院上诉。其中,张书松的上诉请求为:依法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改判确认练庄村两委制定的《练庄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无效。

上诉状称:20101123日,在关林镇大会议室,原关林镇副镇长曹智芳主持了包村部门领导、镇党政办、民政办、安全办、司法所、财政所、综治办、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城建中队、练庄村党员、代表参加的《练庄村述职述廉暨拆迁安置表决大会》并向参加人员每人发了一本包含《练庄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与开发商签订的《合作开发及拆迁补偿协议书》主要条款的宣传册。并表决通过了练庄村两委制定的《练庄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据此逼迫村民签订民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强迫交易。上诉人认为,练庄村两委没有制定《练庄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权力。练庄村委会举行的村民代表等105人决定与洛阳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练庄村集体所有的全部土地,表决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及拆迁补偿协议书》及表决通过对包括上诉人在内的练庄村1187户的村民住宅进行拆迁补偿的《练庄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会议为非法会议。其规定对宅基证证载面积内二层以下房屋(以证载面积的二倍),确认产权调换面积(没有回迁地址没有回迁时间),只有一层建筑的(即建筑面积不够证载面积的二倍的),不足部分需向村委会交500/平方米的补差……如此村民不仅无偿拆除了自己合法房屋交出了土地使用权,还要向村委买安置房屋居住。

上诉状强调:练庄村党员代表参加的、各政府部门参与的在20101123日于关林镇大会议室召开的表决与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练庄村及表决练庄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会议就是一个非法会议。其表决结果也是非法无效的。而被上诉人不顾群众死活,据此,于201152日组织不明身份人员逼村民与其签订民宅拆迁补偿协议,强迫交易,严重影响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村民的生产生活。更有甚者,被上诉人竟污蔑上诉人“仍然占用集体土地…严重拖延了村庄拆迁改造,严重影响了村民安置小区建设和动迁村民按时回迁,严重影响了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并且给村集体和其他村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将上诉人诉至洛龙区人民法院。上诉人提起反诉,要求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制定的《练庄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违法无效。

庭审中,居委会竟然不发表任何意见,把一切都推给了上届村委会,自称村改居的居委会不了解情况。但这无论如何也不能自圆其说。既然不了解具体的情况,居委会凭什么向洛龙区法院起诉村民,并要求村民拆房腾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