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星期一

张维民被寻衅滋事罪,南通通州检察院起诉书不能自圆其说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11日,本网获悉:2016129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通检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决定对金沙镇太山村进行拆迁改造,被告人张维民父亲张宏泉的自建楼房在拆迁范围内,因其未能就赔偿问题与政府达成协议,张宏泉的房屋及其所属的银杏树等至今未被拆除,被告人张维民因拆迁及由此引发的其他事宜,多次辱骂他人”。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但对于该检察院指控“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决定对金沙镇太山村进行拆迁改造,被告人张维民父亲张宏泉的自建楼房在拆迁范围内,因其未能就赔偿问题与政府达成协议”作为寻衅滋事的起因,却只字不提,似有隐情。

首先,该检察院所谓“规划”并未经证实,仅凭想当然而已。

其次,该检察院认定“通州区政府决定对金沙镇太山村进行拆迁改造”,但没有查明该决定是否合法。

再次,该检察院所谓“因其未能就赔偿问题与政府达成协议”泄露了天机。政府为什么要赔偿呢?因过错才会赔偿,那么政府有什么过错呢?为什么要隐瞒政府的过错呢?张宏泉有就赔偿问题与政府达成协议的义务吗?没有。

该检察院所描述的寻衅滋事起因,恰恰说明张维民的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因为,寻衅滋事罪是指,经常性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但张维民因拆迁维权的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件。

1、本案所谓的辱骂并不是经常性的。从检察院的指控来看,且不论检察院指控的五起辱骂事件是否真实,就一年多来仅发生了五起,也不属于经常性的违法。

2、寻衅滋事罪是以“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为构成要件。但从检察院的指控来看,张维民是出于不满政府的拆迁改造,而不是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况且,区政府未经法律授权作出的拆迁改造决定,不具有合法性。对于非法的拆迁,不受法律保护。公民有权提出质疑。而政府工作人员动不动以政府拆迁为由进行逼迁,张维民即使有骂人的行为,充其量是维权方法不当,根本构不成寻衅滋事罪。因为张维民的骂人是不满政府的违法拆迁,而不是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

3、张维民的行为是否引起民愤?张维民的行为没有引起民愤,而是官愤。张家未就赔偿问题与官方达成协议,致使官方恼羞成怒,愤而以似是而非的寻衅滋事罪追究张维民的刑事责任,明显属于报复,系公权力的滥用。

值得一提的是,区政府要求张家就赔偿达成协议,恰恰说明区政府有错在先。当达不成协议就报复。张维民于2015910日被刑事拘留;20159月被捕;201641日被判刑。张维民失去人身自由达205天,期间,张家遭遇了停水停电,房屋门窗被毁损,家中财产被盗。

从该检察院起诉书看,张维民被寻衅滋事罪起因于未与政府达成赔偿协议。而所谓的拆迁,并无拆迁许可证,系非法拆迁,政府企图以达成赔偿协议来掩盖其未经拆迁许可的违法行为。公权力没有打击非法拆迁者,而是对反抗非法拆迁的维权人士进行报复打击,制造冤案。